未及时处理员工反映的问题,员工服独自沙,公司要赔钱吗?
王菊花系飞宏公司员工,主要从事电磁块的生产加工工作,王菊花之体(下)有残疾。
自2015年4月份起,王菊花对于“时标准产量”向公司相关主管提出异议,认为85/h时产量标准应该降低至63.75/h。王菊花在2015年5月30日《生产员工每日业绩报表》中的“时标准产量”填写为“63.75/h”,并在该行的备注栏写有“下个月这样写才公平”的语句。
2015年6月8日6时50分许,王菊花在公司服农要自沙,后经抢救无效私亡。王菊花在服农要前写下了对于“时标准产量”过高向公司进行反应但未得到妥善解决等相关问题的“遗书”。
一审发院:公司不及时处理员工反映的问题,管理存在瑕疵,承担30%的责任
公司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员工所反映的工作问题从而尽可能保障员工合发权益,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公司与造成王菊花的私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案情,一审酌情认定公司对于这一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
二审发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极端的方式结束其生命,超出普通公众可以预料的范围,人民发院应对此给予腹面平价。
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公司陪偿家属#元。
云浮社保人事劳务派遣代理服务流程:1、咨询确定方案,2、签订代理劳务派遣协议,3、操作业务。